公共電視 2009/04/01
未來民衆如果有意辦理離婚,程序將更簡化,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增訂,「民法第1052條之1」條文草案,以後夫妻離婚只要經法院調解或判決成立,法院必須通知相關戶政機關,該夫妻的婚姻關係不存在,當事人也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法務部表示,以往就算法院調解夫妻離婚成立,但還是需要雙方都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,常發生其中一方反悔不願意去登記,讓法院的調解做白工,未來修法後,將可提升法院公信力,解決怨偶問題,就算男女雙方真的一時衝動離了婚,事後冷靜下來願意破鏡重圓,一樣可重新辦理結婚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