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社 2008-07-31
嘉義縣陳姓男子與台中市鄧姓婦人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協議離婚,並未按承諾每月給付兩萬元供其女兒生活費,鄧婦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,嘉義地方法院審結,審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,不因離婚而受影響,因此,陳姓男子應給付鄧婦兩名女兒的扶養費用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,鄧姓婦人與陳姓男子於七十年結婚,並分別於七十一年及八十年產下兩女,不過,鄧婦於八十八年罹患心臟病等慢性疾病,影響夫妻間性生活,陳男不僅沒有照顧家庭,還與第三者互通款曲,棄家庭於不顧。
鄧婦迫於無奈,四處借貸度日,雙方並協議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離婚,陳男並承諾每月給付鄧婦及兩名女兒新台幣兩萬元的生活費,不過,並未按其承諾行事,根據民法規定,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,不因離婚而受影響,因此,鄧婦依法向嘉義地方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用訴訟。
判決書表示,陳男辯稱離婚後確實有負擔子女扶養費,只是未統計,也有幫前妻解決一筆三十萬元的債務,不過,陳男均無法舉證自己的說法,而且兩人離婚後,共同監護兩名女兒,需分擔子女生活費,因此,陳男需給付兩女兒的扶養費用。
按照鄧婦與兩名女兒住在台中市的消費,陳男應給付鄧婦一百一十萬五千六百五十元,以及自今年六月四日至一百年二月三日止,給付每月九千七百五十元直到小女兒成年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