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劉志原/台北報導 自由電子報 2007-6-4〕
26歲男子王詹富電話交友結識外貌成熟的A女,A女表示她是高中生,2人交往後發生2次關係,等到A女的祖母找上門,王詹富才驚覺A女年僅15歲,是名國中生,但「來不及了」,因為他已觸犯「與未滿16歲男女性交」的刑法準強姦罪,原先只要與未成年人做愛就成立,但王某後來被判無罪,因為法官認定他「不知者無罪」。
司法實務界過去的類似案例,被告也多以「不知對方未成年」辯解,但是相關說法總是破綻處處,罕見法官會真的採信,本案則因台北地院法官再三衡酌案情,甚至「當庭鑑定」A女異常成熟的相貌後,認為王某「確實是不知女友未成年」,因而判決無罪。
刑法227條準強姦罪規定,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,最重可判7年。依據最高法院75年台上第2069號等判例意旨,準強姦罪是為了保護16歲以下未成年男女,不以被告是否得知對方年齡為要件,只要被告與未滿16歲者性交即觸法。
但本案承審合議庭不採用此一見解,判決書指出,如果僅以被害人的實際年齡為準,對於被害人的保護雖然周到,但若未將被告對被害人年齡的認知情況一併考量進去,有失偏頗。
本案中,王某坦承在家與A女性交,但強調A女當時向他表示已滿18歲,直到數日後A女家人找上門,才知A女實際年齡,就不再與她性交,本案檢察官仍可上訴。
不知情?不知法? 免責看說法
記者賴仁中/特稿 自由電子報 2007-6-4
從法律層面看,碰上自己確實不知的事實,就有機會獲判無罪,不過「不知法律」不會沒事,民眾若想以「不知道有此法律」辯解不知者無罪,最後通常是照樣有罪。
舉例來說,「不知事實」與「不知法律」的差別,在於一對男女同居,其中女方已婚,但離家出走的女方故意隱瞞,等到同居情節曝光,男方被告妨害家庭時,如果男方能證明他確實不知女方已婚的事實,就可能獲判無罪,但關鍵在於男方的舉證夠不夠具說服力。
相對於「不知事實」,「不知法律」其實較易理解,後者意思就是不曉得法律有規定,為了避免大家都用這招卸責,刑法第16條明文規定: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。
換言之,法律規定某些行為違法,不管知不知道這項規定,觸犯就有罪,例如以前不少學生打工賣大補帖,他們可能真的不知自己行為犯法,唯一旦抓到,仍然有事,不能「不知者無罪」。
不過,若有正當理由、且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觸法,遇到這種特例,法律訂有可以免責的但書規定。
弄清「不知事實」與「不知法律」之別後,當可理解為何26歲的王姓男子與15歲小女友發生性關係,雖明顯觸犯刑法準強姦罪,但法官認定他「並不知道女方的真實年齡」此一事實之後,可以「不知者無罪」判他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