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尋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 (二)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(三)離家出走 (四)意外災難 (六)上下學未歸 (七)智障走失 (八)精神異常走失 (九)被拐(抱)走 (十)海難、空難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
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三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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