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: 「有配偶者, 不得重婚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。」, 配偶之一方一旦再與他人重婚, 後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為無效, 且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「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,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相婚者亦同。」之重婚罪。配偶之一方知悉他方重婚後, 應於六個月內訴請離婚, 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, 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 或重婚已逾二年者, 不得請求離婚(第一千零五十三條), 惟此時無過失之一方不妨以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: 「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」之規定, 請求與他方離婚
(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○七五號判決參照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