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6 條;並自公布日施行
【章節索引】
第一章 通則
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
第一節 聲請及審理
第二節 執行
第三章 刑事程序
第四章 父母子女
第五章 預防及處遇
第六章 罰則
第七章 附則
第一章 通 則
第一條 (立法宗旨)
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,特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 (用詞定義)
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
一、家庭暴力: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二、家庭暴力罪: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。
三、騷擾:指任何打擾、警告、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、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。
四、跟蹤:指任何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、跟追之行為。
五、加害人處遇計畫: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、心理輔導、精神治療、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、治療。
第三條 (家庭成員定義)
本法所定家庭成員,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:
一、配偶或前配偶。
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三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四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